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及关联交易

我国财务公司是随着经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业覆盖了从能源、电力、石油、化工在内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重要领域。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到2004年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财务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本文拟就企业集团如何准确把握其功能定位、处理好关联关系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 财务公司新的功能定位

2000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于“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2004年9月1日执行的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发展的要求和客观实际,并借鉴国外类似机构的发展经验,将财务公司定位成“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新、旧《办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新《办法》适应了新的发展形势,本着有利于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财务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重新界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位还淡化了旧《办法》强调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淡化了偏重于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从而使包括外资、流通行业在内的其他行业都可以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根据新《办法》,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是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业务,主要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三是集团资金结算业务,主要是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四是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此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从事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