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下两种合并方法的比较及影响分析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即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经过吸收合并,参与合并的公司通常只有其中一家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其余的公司在合并后都丧失其法人地位,成为购受公司的一部分,或为车间或为分公司。吸收合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存续公司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承担其他债务等形式换取不复存在的公司的各种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务。新会计准则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不同性质的企业合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方法类似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类似购买法。本文拟对两种合并方法的会计处理要点进行比较,再结合实例予以说明,最后分析两种方法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新准则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
一、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将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必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记录所取得的可辨认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可以是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股票、债券或承担其他负债,总体上按账面价值计量;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按公允价值计量。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若被合并方相关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于合并方,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相应调整,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不需要调整。
(四)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会形成商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若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不作为合并对价,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构成合并成本。
(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合并日之前的收入及费用应并入合并年度损益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当年的损益表中不包括被购买方合并日之前的收入及费用。
二、两种处理方法实例比较
三、两种合并方法处理结果的影响分析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0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