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现行成本会计及与历史成本会计的协调
一、荷兰现行成本(现行价值)会计概述
荷兰强调以现行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依据。现行成本的理论是阿姆斯特丹大学Theodore Limperg教授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的提出对荷兰会计思想有着巨大的影响,并很快运用于菲利浦公司的会计实务。该公司从1951年开始采用现行价值会计,几经改革,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现行价值会计制度。公司对外报告直接采用现行价值会计,而将历史成本会计资料作为补充信息。由于满足了外界对通货膨胀会计信息的需求,菲利浦的会计报表曾一度在《财务时代》的全球年度报告调查中被评为最佳年度报告。
二、现行成本与历史成本在固定资产计价中的运用
荷兰会计要求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应遵循“真实与公允”的基本原则,年度报告委员会发布的年度报告指南提供两种可以选择的计价方法:现行价值法和历史成本法。现行价值也称重置价值,但在重置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可依次以可收回金额或可实现净值代替。《荷兰会计指南》上的历史成本计价法与世界通行的历史成本计价法没有什么重大差异,笔者将重点分析现行价值计价的方法。
《荷兰会计指南》对于企业是选择历史成本还是现行成本计价,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如果以历史成本计价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指南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揭示以现行计价法确定的每个报表项目。如果企业资产负债表以现行价值作为计价基础,那么要求企业的利润表一定要以现行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但是,当资产负债表以历史成本计价时,指南建议企业的利润表也应以历史成本计价,但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虽然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现行成本会计,而在利润表中采用历史成本会计是不被准许的,但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历史成本会计与利润表中的现行成本折旧并非不相容。1983年12月22日的资产计价法令规定了运用现行成本会计的实质、范围及应用方法,这个法令只有在公司选用现行成本会计时才有效。实际上,这项法令准许采用重置价值。有形固定资产、股东资产投资及存货可以按重置价值、可收回金额或可实现价值计价,如有必要也可以用估计值。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指的不是可变现净值与净现值孰高,而是指“在估计时,可归属于商品或系列商品净营业额的价值,这种价值可通过将这些商品用于或打算用于的经营活动而创造出来”。如果有形固定资产的重置可合理预期,则按重置价值计价;如果有形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中而且不准备重置,则按可收回金额计价,否则就必须按可变现价值计价。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9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