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作者:[冯亚琳 范晓军 刘学华]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应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呢?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转回减值准备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一)
可见,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时关键要确定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尚可使用寿命两个因素。笔者在教学和财会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三个基本公式:
对于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确定,可以用公式Ⅰ:某固定资产某年末账面价值=该固定资产原值-该固定资产已提折旧-该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此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可用公式Ⅱ:某固定资产某年末账面价值=该固定资产原值-该固定资产已提折旧-该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但应当注意:转回减值准备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寿命的计算,可以用公式Ⅲ:某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该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规定的使用年限-该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和理论性的,在此笔者用以下事例进行验证并对准则的规定作以下探讨。
[例]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①2001年12月31日购置一台机器设备,价值(含增值税)150万元。预计该机器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8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②2004年12月31日,A公司测定发现该机器的可收回金额为36万元。
③2008年12月31日,A公司检查发现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该机器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
④假定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按10年计提折旧,该机器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使用年限及期末净残值不变。
现将A公司购入该机器设备后计提折旧额的计算过程分析如下:
(1)2002年至2004年每年应计提折旧额=(150-8)÷10=14.2(万元);则2004年计提折旧额后该机器的账面价值=150-14.2×3=107.4(万元)。
(2)2004年12月31日A公司该机器的账面净值是107.4万元,可收回金额是36万元。所以该机器应计提减值准备71.4万元(107.4-36)。
(3)2004年12月31日A公司该机器确认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为36万元(150-14.2×3-71.4);2005年A公司该机器的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规定的使用年限(此例中机器的使用年限计提减值准备前后没有改变)-该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即10-3=7(年);2005年A公司应计提折旧额=(36-8)÷7=4(万元);A公司2005年计提折旧额后该机器的账面价值=150-14.2×3-4-71.4=32(万元)。
(4)2006年至2008年每年A公司应计提折旧额=(32-8)÷6=4(万元);
则2008年12月31日该机器的账面价值=150-14.2×3-4×4-71.4=20(万元)。
(5)2008年12月31日A公司该机器确认减值损失转回前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机器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应当转回减值损失40万元(60-20)。该机器此前已计提减值准备71.4万元,按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一可知,此时转回40万元并没有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固定资产准则的解答中又提到:“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规定二)
所以,此时应将两条规定结合在一起考虑,而且两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处理才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对规定二的分析:①不考虑计提减值损失时固定资产在20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150-(150-8)÷10×7=50.6(万元);②考虑计提减值损失时固定资产在20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是20万元;③将以上两个账面价值相比,即50.6-20=30.6(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虽然40万元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71.4万元,A公司也不能按可收回金额60万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20万元的差额40万元转回,而应该按照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的情况下计算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6万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万元之间的差额30.6万元予以转回。所以,2008年12月31日转回减值准备后该机器的账面价值=150-14.2×3-4×4-71.4+30.6=50.6(万元),与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所计算的该机器的账面价值相同。
2008年A公司该机器的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规定的使用年限(此例中机器的使用年限计提减值准备前后没有改变)-该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即10-7=3(年)。
A企业该机器在剩余的三年中每年分别计提折旧额14.2万元[(50.6-8)÷3]。
为什么对转回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准则作出了双重界定标准且必须同时满足呢?笔者认为,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运作中的潜在风险,对于可测知的风险允许企业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形式冲减企业本期的利润。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当企业的潜在风险消失并出现潜在收益时,本着谨慎性原则不应确认潜在收益,即转回减值准备不能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额。而对消失的潜在风险转回后该固定资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必须与不考虑潜在风险时该固定资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