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资产核算之我见
作者:[程力中]
建筑施工企业推行的财会制度,习惯于把工程施工的期末余额称作“在建工程”。日前,笔者查阅了有关书籍,发现大多数建筑企业财务实用工具书均采用上述提法。笔者以为,“在建工程”这一名称欠妥。
“在建工程”科目,是1993年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会计科目之一。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予以明确说明:“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这是较具权威性的解释。它明确告诉我们,“在建工程”是企业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自有资产,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建筑单位,将来形成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拥有。
对一般企业来说,“在建工程”是取得固定资产的一项途径,有“在建工程”就有取得固定资产的可能。而目前建筑企业报表列示的“在建工程”项目却未必是企业未来的固定资产,这就违背了行业之间会计科目的客观、明晰性原则。
从建筑企业与其他行业资产负债表的格式里,不难看出施工企业把“在建工程”项目列入“存货”项目,属流动资产类;而工商企业则将其列作固定资产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会计项目,由于各自理解不同,建筑企业报表也只局限于“业内人士”才看得懂。
然而,会计报表应是面向广大投资者的,随着股份制改革的完善,市场开放成熟,无论现存的固定资产,还是潜在的尚未完全成形的固定资产都会对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产生同等的吸引力。假如我们再不采取新的举措,其后果必然误导投资者。
“同名同姓不同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也有人认为,这只是行业之间概念理解上的不同,为区分二者,称之为:“流动资产类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类在建工程”(或称“建筑企业在建工程”及“工商企业在建工程”)。但笔者认为,这会让外界产生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来讲属于流动资产的错觉。
建立施工企业财会制度,应着重做好报表编制体系工作,即具体落实在“存货”项目上。如确需说明,可在“存货”项目下单独列示如下明细项目:①“假退料”,用来核算进入现场、但还没有投入使用的大宗材料(如:砖、瓦、灰、沙、石及钢材等);②“在施工”,用来核算真正内涵的工程施工余额(即原指的“在建工程”)。其理由是:库存材料中有相当部分必须现场保管,虽还未构成工程实体但下期很快又会投入施工;工程施工余额表明已构成实体却未能及时结算成本的耗用,其价值金额往往较大,计入“存货”项目既影响了成本的真实性,又会使该项目虚增。二者常引起报表各期数字波动,且起伏较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这两项列明,即可前后时期相互照应,取得一目了然的效果。
现今我国正处在一个国企改制的非常时期,财务工作理应先行一步。“发展是硬道理”,建筑企业同样需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当然应有本行业的“在建工程”科目,用新理念设置该科目替代原有的“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便于各行业的同步运行及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