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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绩效法案》的启示

提要: 建立绩效预算体系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核心是通过制订公共支出的绩效目标,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从注重资金投入的管理转向对支出效果的管理。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绩效预算的基础部分,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对我们推进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部门预算改革,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20世纪90年代,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先后实行了以成果为导向的预算改革,美国创建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及具体方法,颁布了专门为政府绩效制定的法律——《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下简称《绩效法案》),为预算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在我国,随着预算支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绩效评价也日益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标志着预算的绩效理念开始制度化。美国的《绩效法案》为我们推进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部门预算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绩效法案》的主要内容

《绩效法案》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向总统预算和管理办公室提交战略计划;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编制年度绩效计划,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总统预算办公室在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年度绩效计划,它是总统预算的一部分,各部门的预算安排应与其绩效目标相对应,并且须提交给议会审议;联邦政府机构须向总统和议会提交年度绩效报告,对实际绩效结果与年度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年度绩效报告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6个月内提交。同时,赋予项目管理者适当的管理权限,使项目管理者对项目的运行及实际绩效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为检验上述各项要求的实际效果,《绩效法案》还确定了一些试点项目,以此检测绩效措施是否有效,明确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报告的结构,解释、说明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检测项目管理者及其雇员是否具有适当的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国的《绩效法案》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实行《绩效法案》5年之后,1998年、1999年财政年度美国连续实现了财政盈余,1999财政年度的财政盈余还高达1 230亿美元,结束了长达近40年的预算赤字历史。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8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