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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奥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的影响

一、《萨奥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大部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与萨奥法案关系密切的重要条款是第302条款和第404条款。

(一)302条款和404条款的主要内容

302条款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法案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定期财务报告的公司,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的书面认证文件,要保证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在所有的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404条款主要规定了两方面: 1.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包括:管理层必须记录与财务报表所有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管理层必须测试与财务报表所有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而且测试应当涵盖内部控制的全部要素;必须执行适当程序以获得充分的证据并保留相关的记录,来支持其公司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的评价;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实施评价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它代表了公司监督内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管理层可以使用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人员或者三方协助进行评价工作,但不能将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责任委派给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如果公司发现了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管理层就不能认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层的报告必须披露所有实质性漏洞。2.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审核和报告,包括:评价管理层是否适当陈述其职责;评价管理层所运用的内部控制框架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结果是否合适、正确;评价管理层是否运用合适的形式发表评估结果;评价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是否被适当地披露。如果审计师断定管理层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审计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声明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无法被满意完成,并拒绝管理层的评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或退出该项目。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