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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及相关问题探讨

资本三原则,一般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三原则是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则。我国《公司法》对此有全面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也体现了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确定原则

关于资本金的确定,一般认为目前有以下三种确定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度,规定应一次性筹足全部股本,且实际交纳到位,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资本确定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账面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三者完全一致。如我国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以上规定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度。

(二)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可以确定资本额,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不必认足。未认足的股份,授权董事会以后根据需要发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资本确定制度。在这种资本确定制度下,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可能均不一致。

(三)认缴资本制度,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全部注册资本,但可以不必一次性缴足,只需在公司合同、章程中表明分期出资的比例、方式及违约责任。认缴资本制度一般规定有最长期限。这种资本确定制度是前两种制度的妥协。在这种资本确定制度下,注册资本与认缴资本一致,认缴资本与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分期投资,且允许按认缴资本额注册,也就是采用认缴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看来,我国从2006年起,公司制企业已全面改成了认缴资本制。

认缴资本制给我国会计带来了一个难题,即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确认资本?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5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