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伴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而发展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实践审计委员会的第一步。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设置不够普遍。2003年初,我国在沪、深上市的公司中设有审计委员会的仅占20%左右。2.独立性不强。国际经验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层面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严重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3.有效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专业性不强和缺乏相关的执业背景,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笔者通过对美英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的考察,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出参考建议。
一、对增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思考
(一)完善独立性的内容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应该是独立的,在公司年度股东签署的委托书中必须详细说明审计委员会是否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或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SEC认为,为保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审计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但那些先前为公司服务而领取的在退休计划内的(包括延迟支付)固定数量的酬金不包括在内。2.不能是公司的关联人物,即它不是公司的执行官或者是拥有10%股份的大股东。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3名独立董事组成,其独立性应符合SEC上述关于独立性的判断要求。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4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