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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此次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含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过去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做了较大的改动。

在38项具体准则中,包括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众多细则,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如果我们将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加以比较,虽然在个别方面还存在一些细小的差异,但一致的程度相当高。会计准则的趋同,减少了中国投资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境外投资人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成本, 消除了相互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必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

一、基本准则方面的变化

  (一)在基本会计准则方面:首先对适用范围做了修改。原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二)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4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