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探讨
环境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开发、利用的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通过会计特有的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效益及损失进行计量、报告和控制,以协调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其目的在于改善社会资源环境,提高社会总体效益。
一、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和核算原则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同样要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会计核算所要求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环境会计涉及了许多现有会计体系所没有的内容,必然有其独特之处。
(一)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1.可持续发展假设。传统的持续经营假设在环境会计中应重点强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假设是指环境会计核算以会计主体在自然资源不枯竭、生态资源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这一假设是在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作为环境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受到其影响而提出的一种制约条件。
2.综合计量标准假设。由于环境信息属于特殊的信息,环境会计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时,多数情况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因此,将货币计量假设应用于环境会计时,必须做出一定的调整,即环境会计的计量应以货币计量为主,以实物、照片、图像等为辅助的综合计量标准。
(二)环境会计的一般原则
1.政策性原则。社会资源环境成本与收益的确认要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所以在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要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社会性原则。环境会计要揭示企业对资源环境的责任,必须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去考虑企业的业绩,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服务,而且要有助于宏观管理和调控。
3.特殊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鉴于环境会计特殊的方法和标准,环境会计在方法上除了采用货币计量外,还可以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标准上除了采用历史成本,还可以采用其他标准,在会计要素确认上可以采用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确认标准,以适应环境会计的需要。
4.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主动地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政府及社会公众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2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