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设分立后库存商品交叉领用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或6%(工业企业)。有些企业为了节税的需要,将一定规模的企业分设为几个小企业,往往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独自对外纳税。但由于这几个小企业是认为划分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仍然是原有的一套班子。这就出现了几个企业使用一个仓库,产生库存商品交叉领用的现象,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一、库存商品交叉领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假设某商品流通企业,拆分为甲、乙两个独立核算单位,按小规模商业企业形式存在,“库存商品”账户按实物负责制和售价金额法核算,当甲(乙)单位的各经营点,从总仓库调领商品时,由于总仓库并未对该批商品是由甲(乙)哪个单位付款所购进行划分,这时调领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由甲单位付款所购,或者是由乙单位付款所购的,即在甲、乙单位之间会存在库存商品交叉调领的现象。在各分经营点销售商品形成甲、乙单位营业收入时,与用综合进销差价率算得的商品销售成本,相互进行配比,得出甲、乙单位的损益,未售出的部分形成各自月末库存商品——甲或乙,这种做法虽然注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库存商品交叉领用应如何划分
为跟踪记录库存商品的周转流程,需在各分经营点从总仓库领用库存商品时,财务部门就记录各分经营点交叉领用甲、乙单位库存商品的准确金额。一方面,财务部门需为经营部门提供“入库单号”与甲、乙单位具有对应关系的“商品汇总入库表”,经营部门据此列出各分经营点领用的库存商品具体出自何单位,月末汇总后上报给财务部门;另一方面,经营部门要建立多仓库的管理模式,使库存商品核算更为准确,更方便查询,以尽量减少相互交叉领用的库存商品。此外,财务部门应经常与仓库核对账目,可先结合盘库清查,对各分经营点期初交叉领用库存商品数做出调整,以后逐月对甲、乙单位交叉领用的库存商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三、库存商品交叉领用的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各类企业新设分立后,无论从会计核算,还是从依法纳税角度看,对交叉领用的存货,都应作为会计管理的重点环节,并应予以严格区分。只有会计处理方法准确、合理,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统一,提高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