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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是指广义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我国现行职工福利和薪酬包括:工资、工资性福利、奖励、三险一金、期权(模拟期权)、利润分红、职务消费等多种形式,在会计处理上通过资产成本、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资产等借方科目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法定公积金、利润分配等贷方科目入账。我国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定,造成各企业会计处理不统一。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新准则”),对各种类型的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准则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面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货币性职工薪酬

企业应根据配比原则,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企业的负债;再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则计入当期费用。

例:



二、非货币职工薪酬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租金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提供给职工整体使用的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租金,应根据受益对象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例:



三、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职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补偿费;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