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
提要: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执行,现行税法与新准则之间的差异将会很多。本文对两者在处理存货的三个方面的差异进行了对比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存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采购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抵达仓库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必须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现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可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计入期间费用,但是不得两者均计,导致重复计入。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物资采购时,按实际的采购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采用上述做法,也可以只将采购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按上述做法处理,而把采购过程中的费用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存货采购过程中借款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三)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的差异及处理
二、存货发出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限定只能使用三种方法,而税法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却有七种方法,其中只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更程序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该项目的审批;而税法要求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未说明变化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变更但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前后衔接不合理、计算存在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因改变而减少的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三、存货期末计量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要求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存货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化能够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防止企业的实际资产虚增;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当企业的存货发生转让或其他流出企业的行为时,税法允许按历史成本结转存货的计税成本。对于以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跌价准备,在转回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或作为其他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年末,当企业存货发生跌价时,按新准则规定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