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及启示
企业年金,或称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陆续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法规来规范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发展为会计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会计核算应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和以企业年金基金为主体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有规定,但相对较简单,尚须细化、完善。本文主要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会计准则,探讨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美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二、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几点启示
我国关于企业年金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而真正意义上的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同西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我们应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相关成果,使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企业年金会计的主体。
(二)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范围。
(三)设定缴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并行。
(四)企业年金会计的资产负债观。
(五)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企业在附注仅仅披露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这不仅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也不利于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发展。在制定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时,应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如年金计划类型、成本组成因素、资产负债表日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设、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负债的现值等。此外,还应考虑企业年金所有者与托管者双方利益和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在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时,尽量要求增加披露频率,以利于各方及时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