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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本文阐述如下。

一、账户设置的变化:新准则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及转回;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及转回。

二、新准则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

三、摒弃了旧制度的核算方法,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下,又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理论,即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要逐项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分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首先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计算得出,若非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如,甲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等为120万元。甲公司该台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20万元,期末无残值。假设采用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法折旧年限为3年。2007年至2009年,各年均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2007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8至2009年改为2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年末,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四、新准则要求对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新准则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的准确核算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再就是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可见新准则变动很大,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有了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