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投资抵免税收筹划
一、 筹划背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和旧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文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那么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指标,一是计算税收增长的基数(即设备购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二是抵免的期限。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起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而2008年前所得税的税率是33%,因此选择在2008年还是2009年购置专用设备,会对税收增长基数产生很大影响,从而影响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额,为此有必要对2008年和2009年的设备投资进行筹划。
二、筹划分析
假设一企业可在2008年或2009年购置符合所得税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价值为M,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新增所得税抵免设备价值的40%,即40%M。企业2007年获得利润A(A>0)万元,每年平均利润增长率为i(i>0),该企业在2007年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起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折旧时间的影响)。
方案一:该企业在2008年购进专用设备。此时2007年为设备购置前一年,40%M的投资抵免额可从以后年度企业比2007年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
方案二:该企业在2009年购进专用设备。此时2008年为设备购置前一年,40%M的投资抵免额可从以后年度企业比2008年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