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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准则中接受捐赠会计处理的变化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作了较大修改,笔者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新准则中相关的会计处理用案例加以说明。

一、新准则中接受捐赠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及其明细账户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取得的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这符合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没有虚增负债,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同时,不存在同期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先后顺序问题,因为企业接受捐赠不再转入“资本公积”,不必为计算具体数额而烦恼。首次使用新准则涉及到新旧科目衔接问题时,在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二)企业受赠取得的资产,在会计上要确认利得,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旧准则规定,企业受赠取得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的利润总额,而先计入“待转资产价值” 科目,年末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利得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年末并入会计利润总额,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取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对应,体现了一贯性原则。不仅如此,还解决了非货币性资产受赠与处置间的不协调,使会计核算更合理、简便。

(三)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二、案例分析

新准则对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在许多方面都做了改进,使现行做法更接近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与税法的相关处理上也显得更加协调。

企业在接受捐赠时,按实际取得的金额或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如有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货币金额或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期末,结转该科目余额,借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贷记“本年利润” 科目。年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会计利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 科目, 按税法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借贷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科目。

例:



可见,新准则对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大大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与税法的处理逐步统一,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方法。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