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差异的思考
证券市场上经常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即投资者和有关的管理者所获得的信息明显不同。因此就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从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和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更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其出台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信息公开,其主旨就是对已在交易所上市并公开买卖的证券进行监督管理。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已经形成了包括证券立法、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四个部分的制度框架,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与美国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相关规范的内容上尚存在一定差距,因而需进一步完善。
一、中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
(一)在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
(二)在披露内容方面的差异。
(三)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差异。
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法律责任确认问题上,美国的证券立法要求对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等,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
(一)通过对中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与研究,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尚处于弱式,至少还未达到半强式。
(二)美国的证券市场以公平披露原则为主要特点,而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采取政府直接管制的政策。
(三)我国证券法应适度借鉴美国思路,完善预先警示制度。首先,在立法中应当鼓励发行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都可以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其次。借鉴美国预先警示理论,要求发行人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充分的预先警示,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自己的理性决策。最后,还要设立安全港制度,以保证发行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能够进行抗辩,在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情况下不受滥诉的纠缠。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还存在一些漏洞。
因此,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同样,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中介机构也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审计、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