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成本及损益计量解析
一、公允价值下换入资产成本及交换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对于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其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中的补价计算,要注意的是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含有增值税额时应如何处理。
二、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三、案例分析
甲企业以一批石油换入乙企业一项生产复读机的原材料锌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其中石油1000吨,单位成本4000元/吨,销售单价5000元/吨,其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计税价格500万元,增值税率17%,复读机的原材料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300万元,增值税率17%,公允价值300万元,生产设备原始价值35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甲企业为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支付66万元的存款给乙企业,双方签订此合同各自支付公证费5000元,一切款项均以存款支付。
(一)首先假定甲企业石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乙企业的原材料锌和设备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1.甲企业采用换出资产石油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乙企业采用换入资产石油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其次假定甲企业石油公允价值能够不能可靠计量,而乙企业的专利权和设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甲企业采用换入资产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乙企业采用换出资产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当甲乙两企业的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时,甲企业一般应采用石油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入账价值,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公允价值石油的公允价值;乙企业一般应采用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石油的入账价值,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石油的公允价值石油的公允价值。
1.甲企业采用换出资产石油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乙企业采用换出资产原材料锌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