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各种为生产耗用或为销售而储存的资产。它一般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在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形态各异的损耗,正确对存货损耗进行会计处理,可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对此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二是所得税的处理,对于因管理原因计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4、25、26条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以下做具体说明。
一、从存货有形损耗分析存货的涉税处理
(一)存货在购进过程中的短缺和毁损的会计处理
(二)存货在使用过程中的短缺和毁损的会计处理
二、从存货的无形损失中分析存货的涉税处理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总之,对存货损失的有关涉税处理,财务人员不仅要遵循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且要遵循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把握其精髓,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