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及分析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规定:为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资产的条件,企业应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如果企业不能区分创造无形资产的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那么该企业应将项目支出均视同研究阶段的支出处理。
研究(或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研究(或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且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总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 1.使用或销售,完成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可行; 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 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4.该无形资产可以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输出的市场(即不只是交易无形资产的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即单纯的无形资产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为完成该无形资产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6.对归同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
(二)英国、法国、荷兰
英国在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3号中规定:对于用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费用,均应在发生当期予以费用化。对于开发费用原则上应费用化,但如果满足特定的标准,也可以资本化。为提供研究和开发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而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予以资本化,并在其使用寿命内加以摊销。
法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当其属于特定的研究项目且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时,可予以资本化。
荷兰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只要在预期具有未来效益时即可予以资本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美国、加拿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规定:为研究与开发而开发的所有支出均应列为费用。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公布的会计准则建议:
根据上述对世界各国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阐述,下面通过表格的形式作如下比较:
二、国际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分析
通过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各个国家对于研究与开发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由此我们分析如下:
(一)有条件的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依据与不足
(二)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依据与不足
(三)费用化会计处理的依据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