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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准则“所得税”会计的一般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有较大的变动。笔者结合对新准则的学习和理解,谈谈对所得税会计一般账务处理的几点变化。

一、 新准则最显著的变化是取消应付税款法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处理基本上基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负债法(即确认递延税款并在税率变化时重新计算递延税款),此外,对“时间性差异”也改为“暂时性差异”。要掌握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必须要充分理解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例如,某企业2007年1月1日购入设备一台,取得时按会计规定及税法规定确定成本120万元,企业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净残值为0,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该设备在当年年末,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96万元。

(二)暂时性差异

(三)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应当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来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现举例说明所得税在会计实务中的账务处理。

三、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账务处理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