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会计处理及建议
财政部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中所涉及到的支付现金、送股、缩股、扩股等对价支付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笔者结合《暂行规定》,谈谈对股权分置的会计处理及建议。
一、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的会计处理
(一)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的计量、记录和披露
1.“送股”与“缩股”方案的会计处理。依据《暂行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应单独设置资产类一级科目“股票分置流通权”,核算非流通股股东所送出或缩减的股票所对应的原账面价值,具体处理方法是: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按照送出或缩减股份占自有股份的比例计算出其账面价值,借记“股票分置流通权”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其相应明细科目;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根据所收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所对应的权益数,借记“股票分置流通权”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明细科目。
2.“扩股”方案的会计处理。依据《暂行规定》,首先应按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进行会计处理(即不作会计处理,仅在备查簿中反映持股数的增加)。然后以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后的股权结构为基础,比照前面的处理方法对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进行会计处理。
3.“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
4.《暂行规定》针对非流通股股东报表的列报和披露规定: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计量、记录和披露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二、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的会计处理
(一)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的计量、记录
(二)流通股股东的计量、记录的评价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