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
与政府补助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形成专门的准则。而在2006年新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形式,专门就“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及披露进行了规范。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进行了充分衔接。为便于理解并进行具体会计处理,现将新准则的要点做如下讨论。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即政府对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等)。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分类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我国目前政府补助形式主要有:退税、政策贴息、研究开发补贴、中小企业拓展补贴、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政策性定额补贴、国家储备商品的差价补贴等具体形式,政策性资产无偿划拨以及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补助等情况并不多见。
(三)确认和计量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