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纳税业务的处理
新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变化比较大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与税法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致,这点与旧准则明显不同。下面对新准则规范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纳税业务的处理,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处理
(一)会计规定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以下内容所涉及的只是通过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问题。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确定,该准则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一种是以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另一种是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这两种计量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以账面价值计量,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二)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根据此项规定,投资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投资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三)业务处理
二、初始投资时账面差额的处理
(一)会计规定
(二)税法规定
(三)业务处理
三、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股息性所得的处理
(一)会计规定
(二)税法规定
(三)业务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处理
(一)会计规定
(二)税法规定
(三)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