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一、关联方的界定
要明确关联交易,首先应当对关联方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目前全球范围内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机构对关联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关联交易现状,在参考《国际会计准则24号——关联方披露》(IAS24)、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57号——关联方披露》(SFAS57)、英国《财务报告准则8号——关联方披露》(FRS8)等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第36号《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其中对关联方的界定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IAS2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4年公布的IAS24中的关联方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关联的。可见,国际会计准则是以经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为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根据准则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将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由出资相同比例的双方共同决定其财务与经营决策)列入了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同受某一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也视为关联方,我国会计准则在这一点上与其相同。
(三)SFAS5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2年发布的SFAS57,虽文字表达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尽相同,但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大同小异,凡有下列情形者即属于关联方:1.企业的附属企业,即直接或间接被另外一家企业控管的企业;2.用权益法列账的投资企业;3.员工退休信托基金或利润分享信托基金等由信托人(企业)管理者;4.企业业主有10%以上股权的投资企业;5.企业的高层管理,包括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有关公司决策的销售、财务主管等人员所投资的企业;6.企业业主及高层管理的直系亲属所投资的企业;7.交易双方有任何一方可以控制或影响对方的管理或经营策略;8.任何利益冲突情况者的企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一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其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二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未将合营企业列为关联方;三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将养老、分红等信托机构视为关联方,而我国没有。
二、关联交易的计量
三、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