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借款费用、收入具体会计准则解读
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有的是对已颁布准则的重新表述和修订,而大部分则是首次颁布。本文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三项新准则的变化情况作一阐述。
一、存货准则
(一)结构形式的变化。新准则采取分章的形式,章下设条,共分为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章22条。总则主要明确了存货准则的制定依据和不适用该准则的范围;确认这章主要给出了存货的定义及确认的条件;第三章计量是准则的核心,包括存货的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等问题。而旧准则包括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八部分。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更加规范和紧凑,接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体例。
(二)初始计量的变化。新准则在存货的初始计量上有很多变化,主要表现在:1.没有特别强调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不计入采购成本。2.没有指出产品、副产品的成本确定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新准则将它们的确定方法留给了企业。3.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这是新准则增加的内容。4.强调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而旧准则则是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5.除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外,增加了企业合并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企业合并》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确定的情况。6.取消了接受捐赠和盘盈取得存货的计量问题,将核算的自主权交给了企业。7.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成本计量问题,即按照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确定的后进先出法,这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的。此外,特别强调已售的存货,除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外,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还指出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四)期末计量的变化。新准则在存货的期末计量上的解释和规定更加明确规范。主要体现在:1.明确期末计量的时间是“资产负债表日”,而不是旧准则的“会计期末”。强调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增加了对“可变现净值”的说明。2.规范了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新准则除保留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外,增加了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当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时的处理方法,即其会计处理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3.对相关问题的表述和规定更清晰,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旧准则是会计期末);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是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额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旧准则是计入成本费用)。
(五)披露内容的变化。新准则对披露内容的表述精简明确,同时删除了对“存货取得的方式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费用的存货成本”的披露内容。
二、借款费用准则
三、收入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