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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改变了现行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以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为前提。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就合并范围、合并程度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而在合并程序中主要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抵销的项目。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则是以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为前提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文就如何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企业初始投资时,以实际支付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当子公司等被投资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则按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确认投资收益。在这里还必须特别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当企业所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应从累积利润分派金额时,则将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即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这样,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金额仅仅是初始投资时的成本,即取得子公司的取得成本,并不反映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拥有的份额。这与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不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不能直接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金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了事。

在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说来用两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先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编制的财务报表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情况下的财务报表,然后再以该调整后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二是直接以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而编制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将母公司财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调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直接按成本法核算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