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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思考

  [摘 要]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文章在分析了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探讨了应如何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
  [关键词] 法务会计;经济;法律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7)01-0031-02
  
  在西方,法务会计已成为会计领域一个新的重要的服务业务方向,而法务会计师已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美国、加拿大等国顺应市场需求,早已成立了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全国诉讼支持服务协会等机构。许多国际会计公司如德勤、毕马威都在机构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法务会计办公室,并不断加大法务会计人员的比重,从而加速了法务会计的发展。法务会计在我国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拟就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的问题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需要法务会计
  近年来,有的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圈钱”,投资者损失惨重,但向法院起诉则因此类欺诈行为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框架下如何认定,股民损失因其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使法院不得不驳回诉讼。如,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一些中小股东不约而同地将其推上被告席,但由于法院无法确认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均不约而同地驳回他们的诉讼;又如,琼民源舞弊案中,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行政处罚,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因同样的原因一直无法认定其民事责任;再如,郑百文股份公司在实际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郑州市检察院和郑百文被告双方都聘请了会计人员以支持己方立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人们因此更多地将视角投向西方类似案件的处理,投向法务会计及其理论研究。
  (二)法律实践要求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
  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企业融资、投资、担保、破产、兼并、保险等新生业务层出不穷,导致了经营环境复杂化。作为相伴而生的衍生物,违法现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等,门类日益繁多、情况逐渐复杂、手段更加隐蔽。对各种经济案件的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案件涉及会计知识的,办案部门就要依法聘请精通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核鉴别;会计人员审核鉴别时也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这就是说,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标准又是落实法律裁定的基础,会计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将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案件的专门研究和处置。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会计和法律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也就是说,懂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法律,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置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事项和各种经济案件,因此,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会计知识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员,是满足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重大举措。
  (三)入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挑战需要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
  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开放会计服务行业,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接我国大量的会计、审计、咨询、服务、鉴定等业务,尤其是对法律会计问题出具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判断依据的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注册会计师人数、独立性、执业质量等方面都远远比不上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机构,所面对的挑战是相当巨大的。因为,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都致力于培养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服务。如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各大城市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且雇用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前任首席财务官来支持华盛顿的法务会计实务。在这两年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近90%,但其仍然宣称没有雇用足够的调查人员,并将继续增加财务调查人员。1997年,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的法务会计。要想迎接入世的挑战,我国就必须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在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其理论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务会计的目标
  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其法务会计目标应尽可能保持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但是,当某些(或某种)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有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予以调整或纠正。因此,其法务会计目标应是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目标应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应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最大区别是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等方面提供报告,有助于有关各方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所关注的问题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现象,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对经济案件做出裁决的专家依据。
  (三)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一般也以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为前提,同时也要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还应强调以下原则:(1)真实性。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2)公允性。证据的举证以及对财务信息解释必须公允,不偏不倚。(3)实质重于形式。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种书面的或协议的文件资料而做出判断,还应当有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准。(4)合法、合规性。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四)法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
  由于法务会计全面吸收了会计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核算、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检验分析时,都必须严格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理论、分类理论、分析证据筛选理论、收集证据的方法、分析证据的方法等。有时还需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五)法务会计报告
  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多与传统的会计报告有所不同,一般采用委托部门所规定的格式。常见的代表格式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格式、海损事故理算的顺序格式、保险赔偿理算的理算层次格式和单一问题的材料举证论述格式等。但不论有无规定格式,法务会计报告中都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选择的计算公式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该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也可以发表“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此外应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诸如偷税、贪污、侵吞、挪用等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如销售额、营业额、收入额、支出额、损失额、账面额、利润额、应税所得额、亏损额、转移额等,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
  
  
  三、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思考
  
  (一)重视法务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无论是基本理论还是技术对策方面的研究都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技术理论体系。因此重视加强法务会计技术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强基本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开展具体技术理论研究,重点放在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方面,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可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组等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法务会计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还在进行之中,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仍显不足,尤其在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时,现行法规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首先应尽快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克服我国现有的法规在制定与会计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时,重视行政、刑事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的缺陷。其次应对虚假会计信息及其性质的判定做出具体规定,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及其相关制度时,也应考虑必要的法律因素,从而使会计界和法律界有效沟通,为法务会计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建立一整套法务会计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可以要求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定期进行年检。同时让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法务会计的主体,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内部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才符合独立性原则。还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做到有标准可循。
  (四)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设法务会计专业,延长学制,使学生在大学期间能够接受到良好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为将来从事法务会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2)在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的同时,开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如不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也可在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或法律与会计结合的课程,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学、刑法、民法、税法、金融法以及犯罪心理学等课程。(3)已经开设了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法学专业的院校,可以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学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专业,采取学生攻读双学位和双学历的方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如果没有法学专业,还可以鼓励学生在大学本科学习会计专业同时,积极参加法学类专业的自学考试。
  
  主要参考文献
  [1] 盖地,张敬峰. 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 会计研究,2003,(5).
  [2] 徐克英.构建我国法务会计的设想[J]. 金融财经,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