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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日前,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如果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增。
  另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此次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