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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职工薪酬、企业年金与股份支付会计制度

第九十六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具体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九十七条 职工的范围包括: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三)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为其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如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以下方法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成本、费用:
  (一)企业对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比例计提。其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应当根据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算。
  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依税法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对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视同销售。以外购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租赁的住房无偿提供职工使用的,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协议规定职工取得资产或服务后需提供服务年限的,企业应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后续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未规定后续服务年限的,企业应将该差额应立即确认当期成本、费用。
  4、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第九十九条 企业的辞退福利包括:
  (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第一百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确认条件。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 辞退福利应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经董事会正式批准的辞退计划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一)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规定的拟辞退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人事部门预计的接受裁减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符合确认条件的内退人员的辞退福利,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金额应计算自停止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之间提供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一次性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并在职工薪酬中进行核算,在计提时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履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

  第一百零五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授予职工或其他方。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授予职工或其他方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按职工薪酬计量。

  第一百零六条 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 股份支付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股份和股票期权,由企业自行估值。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但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的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支付应在获得股东大会及类似机构批准的真实、有效、完整的股份支付协议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确定的股份支付人员变动情况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计量:
  1、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2、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每期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收到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的价款时,确认企业原票面值股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时,按照对职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规定,应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