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在应对反倾销会计的作用
1我国在应对反倾销危机中的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反倾销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这场国际反倾销风暴中,我国出口商品是国外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成为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没有按照国际准则记账,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国际化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2旧会计准则在应对反倾销危机中的不利之处
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受托责任观,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政府机关服务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比较大。旧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就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种没有考虑到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
旧会计准则体系非常不完善,很多领域都没有涉及。国际会计准则有40多个,而旧会计准则只包括16项具体会计准则,由于缺乏具体准则的指导,会计实务便无据可依。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面对长篇幅的调查问卷时,根本就无从下手,更不用说完成一份高质量的调查问卷了。
而且16项旧会计准则中,在很多方面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利润分配等方面有差距。企业采取的价格成本评判标准和国际上采取的不一致,使得计算出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对方算出的很不一样。再加上有的企业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比较混乱,很多时候对方对我们的财务数据根本就不予相信及采用,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
3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内容上的变化
3.1成本核算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内容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软肋, 成本的少计或漏计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和反倾销幅度的裁定。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存货成本核算内容, 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 避免遭受反倾销制裁。总体来说, 新准则广泛采用了国际标准, 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 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 使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 不会因为成本的漏计或少计而承担更大的倾销风险, 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成本信息的通用性和可靠性。
3.1.1存货成本核算范围的扩大。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取消了将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归入期间费用的规定。同时,新准则取消了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 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实现了与国际准则接轨。
3.1.2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上, 新准则考虑了以信用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因素; 在后续计量上, 新准则不允许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以该规定将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折旧, 进而通过固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来影响存货计价。
3.1.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也扩大了, 不但包括固定资产, 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同时也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既包括专门借款, 又涉及一般借款。
3.1.4明确规范了职工在雇佣关系中的各种支付关系, 同时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非累积的带薪休假和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和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它第一次明确地规范了员工的权益和企业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促进我国企业减少过度降低劳动力成本(采用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的违反国际劳工标准、可能遭到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3.2公允价值的引入着眼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引入了公允价值,有条件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公允, 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欧盟、日本和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的认可与认同, 扩大了中国会计的国际影响力, 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与支持, 为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迎接倾销与反倾销挑战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2.1在间接费用的分配上,新准则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并且删除了“联产品”、“主副产品”的提法。新准则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由选择权, 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制造费用, 更加注重制造费用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3.2.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营业外收入; 同时, 将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
3.2.3企业的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不同的合并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避免利润的操纵。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所,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3.2.4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上,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
3.2.5在政府补助上,按补助对象的不同, 通常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新会计准则主要市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计量进行了变革, 对资产相关补助在接受时计入递延收益, 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计入当期损益,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一致。
从成本核算的变化和公允价值的引入方面,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的修订,使存货的成本核算范围更加广泛, 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公允, 同时也使成本构成更加合理; 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能提高会计信息的通用性。因此,我国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是一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行业规范文件, 便于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对企业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从而进一步提高涉诉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可信度, 促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采纳涉诉企业的相关资料, 甚至承认涉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免于由于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导致的反倾销的侵害。所以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 使企业有了这样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会计规范。
4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进一步趋同,它的实施将为我国反倾销应诉提供了胜诉的砝码。尽管如此,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差异。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在很多方面还有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地方。
对存货成本的计量也有不确定的地方,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新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将这部分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参加国际竞争,因此汇兑损益的处理日显重要。由于这些方面的不同,从而使我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使得我国产品的成本与价格不协调,增大了我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的风险。因此新准则能否真正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利支持,就要正确面对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只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有利于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资料: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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