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收入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完善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新颁布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以下简称IAS18)已基本趋同,但是我国的收入准则仍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新《准则》与IAS18收入准则的国际比较
(一)两者对收入的定义
我国《准则》与IAS18的定义基本相同,即都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的增加。两者对收入都进行了三种分类: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但是,在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中,IAS18指出其包括他人使用企业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其中的股利指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而分得的利润,即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由投资产生的股利,包括除采用权益法核算以外的投资所取得的全部股利。而我国《准则》对此方面的定义与总定义有些含糊,总定义规定收入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收入,而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收入可分为两部分:成本法下形成的收入和权益法下形成的收入,也就是说可以理解成收入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任何收入,但在解释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部分,规定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属于使用费收入的一部分,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使用费收入包括了长期股权投资下采用成本法核算所取得的现金股利,二者定义不统一。
(二)两者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收入准则应涉及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二个因素:一是收入的定义,二是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即虽然符合收入定义,但在其他准则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而在收入的定义上,IAS18与我国准则是一致的,范围也应该大致相同,但是由于我国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实际上我国准则的范围比IAS18要狭窄。一方面,我国准则的范围仅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性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收入,也不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IAS18则涉及非货币性交易(仅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用于交换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的交换所产生的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仅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另外,IAS18特别提到其范围不涉及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处置、其它流动资产的变动、畜群、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矿产的开采等,我国的准则没有提到其范围是否涉及这些内容。
(三)两者对计量的规定
IAS18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对具体到每一种收入如何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我国的准则对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的计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IAS18对同类交换和不同交换进行了区分,认为同类交换不能视作产生收入的交易,不同类交换才能视作产生收入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来调整,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以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来调整。我国的收入准则没有考虑这一种情况,体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
(四)两者对确认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准则与IAS18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基本相同,但在利息收入金额的确认里,IAS18指出,利息收入应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确认,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是用以对整个资产寿命期内的未来现金流入量进行折现,使这一折现值等于该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的利率,利息收入中还包括所有折价、溢价或债券初始账面价值与到期日之间其他差额的摊销金额,我国的准则只是提出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另外,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IAS18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的作业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说明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程度,当某项作业比其他任何作业都重要得多时,收入的确认应推迟到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这一规定体现了重要性原则,我国的准则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 (五)两者关于披露的规定
我国的准则只包括两部分內容: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当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IAS18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可能由于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等可能的项目所引起的任何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
《准则》与IAS18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可分为公平导向型模式(民间组织制定)和效率导向型模式(政府组织制定)、公平效率兼顾模式(民间组织制定、政府机构监管)三种。由民间组织制定的公平导向型模式兼顾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公司管理者的利益,力求各方的平衡,但实际上除了公司管理者利益外,其他集团的利益很难保证,这一模式在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表现得较为典型;由政府制定的效率导向型模式主要考虑国家作为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很少考虑其他利益主体,准则的制定主要关注效率,而不是公平,所以实施起来有着一定的难度,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就是采用这种模式;第三种模式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只规定一些概括的原则,而不全面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它突出了对经济业务实质的重视,使编报者按简明的会计准则要求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但这一模式缺乏具体的会计处理指导,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高,并且由于可选择方式较多和理解不同,容易出现相似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可比的问题,这一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准则体系中表现得较为典型,国际会计准则本意是为了协调各国实务,提高会计报表信息在国际间的可比性,但实际上并不尽人意。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如何取舍要由不同国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基础来决定。
(二)不同的客观条件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的存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会计准则国际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现实,各主权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地进行博弈和均衡,只要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独立主权国家仍然存在,这个过程将永远不会结束,世界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会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各利益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想使会计准则对自己更有利,都从自己特殊的利益或从自己特殊地位出发,来提出自己的要求。会计准则不可能是一种纯技术性的工作,而是各利益方博弈的结果。我国的收入准则更多地体现了本国的利益,而IAS18则是各国收入准则协调的一个暂时性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结果还会不断改变。
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收入的定义和解释,收入总则的定义和范围应该调整为收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不包括建造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所形成的收入,这些收入由相应的会计准则予以规范。此项修改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另一方面保证了我国准则的前后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保持公允价值使用的一贯性
既然强调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那么利息的收入也应该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而我国的利息收入是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没有充分体现公允价值原则,利息收入也应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确认,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应是用以对整个资产寿命期内的未来现金流入量进行折现,使这一折现值等于该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的利率。
(三)体现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
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里,由于新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要求对所有的确认条件进行概括是不可能的,但是,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的作业量不能确定,该期间的收入怎么确认,如果某项作业比其他任何作业都重要得多时,收入的确认应在什么时候确认,这些问题没解决的话,必然会导致会计操作的盲目和审计工作的困惑。根据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遵循国际惯例,可对作业量不能确定的条件下产生的收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重要的作业问题,则需等到该项作业完成后才能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