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本文对会计处理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 100 000元,人工费用500 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 000元,其他费用100 000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 000 000
贷:原材料 2 100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0 000
累计摊销 300 000
银行存款 100 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3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 000 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300 000
贷:累计摊销 300 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4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462 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