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原内外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国税发[2003]12号和国税发[2003]13号)相比,其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一是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二是将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也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统一了汇算清缴的期限。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3.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内容。
新办法取消了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
4.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提出了税务机关工作安排和主动服务的要求。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6号”文),该文件的下发为开展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了最新政策依据。本文结合新的管理办法,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管理中的热点问题提出以下需要关注的要点,以供广大纳税人交流探讨。
1.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的范围。
2.明确了汇算清缴时限的规定。即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明确了申报纳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要注意选择适用的申报表。
4.汇算清缴的有关法律责任。为了使非居民企业知悉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税发[2009]6号文中直接引用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对其处以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若发生税款滞纳的,还应加收滞纳金。
5.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尚需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是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二是与经费支出有关的三个项目:非居民企业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的处理;非居民企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非居民企业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55号这一条款的精神,可参照原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过建议广大纳税人要做好税企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与风险。(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