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中期财务报告定义的比较
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定义为“包括涵盖一个中期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一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的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和详略程度比较。
(二)报表附注要求比较。
(三)中期会计报表比较。
三、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比较
美国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预测未来,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侧重于信息的相关性。并且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较完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较高,因此美国采用一体观。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尚有欠缺,更加强调信息的可靠性,所以我国采用独立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合并观。IAS34规定,企业应采用与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但中期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不论是半年度还是季度,都不得影响对年度经营成果的衡量。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在支持独立观的同时,又承认中期是年度整体的一部分。
四、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比较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且报告期内无新增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IAS34对于年度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中期报告要求提供合并报表,但对于母公司单独报表的提供,则既不要求也不禁止。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要求编报母公司单独的报表,相对于IAS34要求更加严格。
五、对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比较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作相应调整,否则就采用未来适用法。IAS34关于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基本与我国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同时要求追溯调整上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而不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允许企业有更大的选择空间。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内,则该变更的累积影响应包括在第一个中期报告的净收益中;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以外的期间内,应将变更会计年度中变更之前的中期报告改用新的会计政策加以重报,与此同时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当不能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能计算模拟金额时,可以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金额,但应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采用新会计政策对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报表的每股净收益的影响数,并同时在附注中说明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信息的理由。显然,美国的规定比我国更为详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