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探讨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及处理方法、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转回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整和规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以及合并方式作出了全面的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关键是:资产的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是以谁的资产为基础,产生的差额以及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等。第2号会计准则按取得方式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此分类具体处理如下。
(一)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区别企业合并方式以及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个控制人,要分别处理。
1.控股合并。
2.新设合并。
3.吸收合并。
(二)非合并业务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以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核算
新准则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处理的方法都有较大的变动。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二)投资损益的调整确认。
三、实务中若干核算问题
(一)按新准则的要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的计价基础为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否可行。
(四)计提减值准备时进行减值测试是否可行。
四、对新准则实施中相关问题的建议及思考
对于实务上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协调,并尽快在相关配套法规中进行解释和规范。同时,作为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要完善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鉴证程序,对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并对企业不合理的重大资产减值予以调整,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