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
一、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
首先要加大风险投资力度,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为创业板输送更多的优质资源,以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要减少创业板的运行风险,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第一位的,因此,在挑选上市公司中应严格把关。而在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的加强上,监管部门也在加快步伐: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出台新的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在新的审核标准中确定了九大“重点推荐”行业和八大“审慎推荐”行业,开始尝试引入行业标准作为审定创业企业的依据,并酝酿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更大,所以创业板市场应该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频率,增加定期报告的次数,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使披露的内容更全面,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易得性,促使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得投资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有效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努力提高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容丰富程度要高于主板市场,增加定期报告的次数,如除披露年报和中报外,还要增加披露季度报表;并披露上市公司前两年或自成立时起的公司详细发展情况,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润、技术以及发展前景等。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一,在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有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向股东及政府监督部门提供可靠的资产状况报告,寻找发展与扩张空间。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整套经营管理体制的总和,其中包括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我国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除了要借鉴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验外,还要加强法人内部治理机构的管理,强化董事会责任,建立董事会制度,以完善董事会内部的合理抗衡机制。同时,公司要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财务合规。
第二,加强对变相限售期出售股票的监管。为了防止大股东、高管的套现行为,很多国家都对大股东和高管设定限售锁定期,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主要股东出售股权的限制是指证券管理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定从时间上或者出售股票的数量上对主要股东进行限制。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本身资本扩张所需的资金问题,绝不是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可以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发展联系在一起,规定他们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部的出售,超过一定时期需要出售是要发布公告。此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主要股东把上市仅作为投机圈钱的手段而导致创业板市场过高的风险。
第三,加强对恶意炒作的监管。改进交易制度防范恶意炒作,对存在恶意炒作和过度投机风险的股票和账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有效地监管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重点监察异常股票和账户,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采取暂停股票交易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防止高管和股东在股票上市后,抬高股价,然后套现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四,发展保荐制度,充分发挥保荐人对上市企业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或投资银行)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制度是创业板监管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让券商对市场承担更多的责任。由于创业板市场为暂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较大的市场、技术、管理和财务风险,这些与生俱来的高风险不可能由投资者自己去规避和控制,市场也难以依靠上市公司内部主动的自律行为来降低风险,因此,保荐人对被保荐企业在发行上市前后的内部管理及各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与辅导,并对被保荐人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创业板入门与操作制度指南[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李希义.创业板的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J].中国科技投资,2007(12).
3、谢科范,晏文胜.创业板风险企业与创业板运行风险[J].科技与管理,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