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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动因

一、引言

根据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我国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主要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即向资源委托人报告所委托的资源的保管与经营情况。传统的财务会计把受托责任理解为经济受托责任,并没有考虑自然资源环境因素。随着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意识到自然资源环境在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中至关重要,企业的经营活动应置于自然资源环境大系统中,将环境视为共生的经济体,考虑环境和企业相互的影响,重视环境自身的物质补偿和企业从环境中取得资源应履行的补偿责任。受托责任观念应不断发展,它所考虑的内容不应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而是在此基础上向环境领域拓展。受托责任概念中应加入环境概念。即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还应对受托运营管理的环境资源承担起良好的经管之责,并妥善地向委托人说明和报告职责的完成情况。企业应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才能真正地履行受托责任。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配置;有利于政府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监管;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可以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环境会计信息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GDP的核算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尝试从管制经济学角度研究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从而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做有益的参考。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一)环境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理论基础 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从而使得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不能实现,损害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如果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传递信息给信息劣势的一方,或者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诱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披露信息,那么交易的帕累托改进就可以出现。代理成本理论:代理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发生将会减少经理人员的报酬,因此经营者有动力将代理成本降至委托方可以接受的低水平上。通常情况下,即使是不存在强制性披露管制,经营者也会主动披露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减轻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冲突;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接管压力也是促使企业的经营者自愿披露的动力之一,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努力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公司可能会被其他人接管,如果接管成功,企业的经营者通常要被更换,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也会对经营者自愿性披露会计信息产生激励。

(二)环境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私人(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偏离的现象。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则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消极影响,导致他人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在大量有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文献中,外部性主要是指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常情况下,信鼠不对称指的是按时间来划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这个术语来自于保险业,后被经济学界广泛援引来形容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优汰劣胜”;“道德风险”这一术语也是来自保险业,它指签约之后,委托方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来监管代理方的行为,而代理方可能据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方的利益。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导致市场失灵。

三、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一)环境会计信息政府强制性披露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消耗自然资源、产生废弃物和产品的报废等形成的环境成本没有由企业自身来承担,市场定价没有考虑负外部效应,企业作出决策时没有考虑给社会带来的环境影响,最终造成了低效率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恶化。企业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只能靠政府管制来解决。企业的管理当局和资源委托人存在环境会计信息不对称,与管理当局相比,资源委托人处于企业外部,不确切掌握企业的环境信息,处于环境信息的劣势地位。由于环境会计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当局有动机减少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环境诉讼风险。环境会计信息的不对称阻碍资源的最佳配置,导致市场失灵。有必要政府强带被露。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和环境会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改变环境问题的成本效益关系,导致的市场配置资源低效率,促使所有环境主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主要是政府强制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强制性披露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现。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为将有关环境会计信息蹂台到现有报表的有关项目之中予以披露,或把环境会计要素直接添加到现有的财务报表正式项目中予以披露,不单独列示环境会计要素项目。迄今为止,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四个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制度。一个是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其中包括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自然资源等。二是199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规定,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三是1999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要公布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产生的侵权债务,以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包括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四是200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在一定程度解决了环境负外部性,降低环境会计信息的非对称性,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但是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被动的,披露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环境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在法规的要求下做出有选择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对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度,提出的措施也不够全面,可操作性较差;只披露历史性信息,对已发生明确了财务影响的的事项才列入财务事项:不同的企业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也不能完整、直观反应企业环境状况和绩效。对政府而言,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否到位影响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真实,政府要承担巨额的监管费用;政府制定和实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容易,要花费大量的立法和执法成本;出现企业向政府寻租,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寻租的可能性,导致政府失灵。
(二)环境会计信息企业自愿披露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C-DP的核算。笔者认为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