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投资准则差异
我国早在199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这一具体准则,并且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规范;新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下面笔者对新旧准则进行比较,现将新旧准则的差异分析如下:
一、新旧准则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原准则相比范围要窄很多,新准则只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获得的利息或应计利息的处理,依旧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但新的投资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核算的范围有所不同。
1、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成本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新准则: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取消了按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3、成本法与权益法间的转换
无论是由于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还是减少资本导致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基本原则都是以转换当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方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计量基础不同
原准则:通常是以取得该资产所付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做为新资产的入帐价值。
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税金 手续费等
新准则: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要区分同一主体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主体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主体下的企业合并,资产的取得成本要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准;非同一主体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以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除企业合并以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非共同控制非重大影响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以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长期股权投资入帐价值。
(一)取得股权投资的计价
1.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指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原则上以购买方付出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应当作为当期损益。
2.非企业合并
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例如:
(1)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发行权益性证券。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同
原准则:期末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如果在活跃市场上没有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与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比较来提减值,如果是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提减值的时候,我们按照比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变现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长期股权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比较来提减值。
1、按成本核算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资产减值处理。
2、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已确认的减值不得恢复。
五、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理不同
原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时候,记入到资本公积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时候,记入到资本公积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由资本公积直接转到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