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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解决

0 引言

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多种,例如:数字造假,凭证、发票造假,报告失实和私设小金库,核实失真,中介掺假以及审计违反原则,结论不真实等等,对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1 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1.1 影响信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如果一个企业想依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占有市场,进行融资,那么只能取得一时一事的短暂成功,从长远看必然会引起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危机,从而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而这种灾难性的源头,恰恰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所致。

1.2 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基础。会计信息失真使信息使用者无法掌握实际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潜在的危机,严重影响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群体的利益,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1.3 影响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随着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企业必须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才能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就将受到国际经济发展的排斥,我们的企业将在国际市场上难有立足之地,难以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

1.4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团体利益作崇,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他们通过建立两本账,虚开增值税发票或隐匿收入偷逃增值税;虚增成本费用偷逃所得税。制造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骗税或减免税额,制造假账使国有资产人为贬值,低价拍卖,变相侵占国家财产。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5 滋生腐败。如果企业的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则容易给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为经济犯罪活动开了方便之门,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

2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2.1 《会计法》的执行力度不够。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计法》进行了重大修定,各项具体准则也不断颁布实行,这些法规、准则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对相关责任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会计造假的处罚还存在着弊端,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交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使得会计造假成本很低。

2.2 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造假。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财务自主权明显扩大了,个别企业经营者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强行办理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2.3 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外部监督乏力。代表国家的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力度。如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往往就是一年一次的工商年检,而财政部门与企业几乎无联系,税务仅监督企业是否如实纳税等,都没有对企业会计工作实施具体全面的监督,企业外部未能形成一个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整体的监督体系。从社会监督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独立性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受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方面的制约未能充分发挥客观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的不规范以及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商业目的,给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更加助长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恶性循环。

2.4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属契约关系,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升降任命等都在本单位领导的掌握中,使会计人员丧失了独立性。如果会计人员选择与管理当局保持一致,那么在管理当局违规时,公允、真实、可靠地提供会计信息将受到损害,会计人员可能丧失应有的职业道德;如果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不能保持一致,那么会计人员可能丧失雇佣契约。这是导致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重要根源。

2.5 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包括业务技能素质和政治素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虽然有所提高,但学历层次仍然偏低,知识老化,其专业技能大大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加之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的薄弱,对许多违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

2.6 经营者业绩考评体系不完善,存在行政干预因素。目前国家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评主要以产值、利润为重点,相当一部分仍采取强行下达考核指标的行政手段,造成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往往与政治待遇挂钩,难免就会产生粉饰会计信息的动机,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
3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解决的对策

3.1 加强《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狠抓对会计违法的检查处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一方面对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纪者给予重罚,使会计造假者在经济上名誉地位上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更应严肃处理,为会计人员创造敢于秉公执法的良好工作环境。

3.2 严格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将会计责任明确界定给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责。对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利益的,必须依法严惩,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 加强外部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监督,增强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验证、检查、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中介机构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依法执业,客观公正,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要建立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度评定制度,树立优秀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构建有效的退出机制,对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

3.4 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评制度和奖励机制.考察企业要全面、公正、客观,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计报表披露的会计信息,在考察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业绩时应看他在任期内企业为国家为社会所做贡献大小,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这些方面对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会计实务中也较难做假。在考核经营者时还应将其任期内企业遵纪守法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结合起来,由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这样就可使企业负责人的短期行为长期化,更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根本上消除虚假信息的动机。

总之,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