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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用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它的来源具有特定性,按规定主要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及单位结余中提取形成,专款专用。高校的专用基金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还包括用于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基金、奖贷基金和用于学校发展建设的修购基金等。在近几年的高校联审中发现,部分高校有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挪用学生奖贷基金、违规结转“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未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A大学财务处在2007年的“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了建计算机机房款94万元,建水箱款15万元。同年,该校将107.7万元从“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调入“代管款项”科目。

B大学学生处于2007年使用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100万元及资助费28.5万元,用于购置音响设备,装修建立了一个学生活动中心。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为关心学生,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用以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对困难学生的资金补助。在1994年设立此基金时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就以“教财[1994]35号”文下达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特困生工作的通知》[2000]8号文件)第二条“……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资助特困生和开展勤工助学的资金的比例提高到10%,其中5%作为特困生补助金,5%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各高校要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不得漏提或少提”。上述两校将勤工助学基金分别用于建计算机房、水箱和学生活动中心,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也损害了学生利益。A大学将勤工助学基金调入“代管款项”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和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的规定。

审计组要求上述两校按规定金额归还被挤占挪用的勤工助学资金,调整“勤工助学基金”和“代管款项”科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挪用学生奖贷基金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在对某学院实施2006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学院2006年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合计81.4万元。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学生奖贷基金是国家为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筹集求学资金完成大学学业而设立的专用基金。该校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中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做法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的规定,造成挪用学生奖贷基金,损害了学生利益。

审计组责成该校调减学生奖贷基金支出81.4万元,用事业结余归垫,今后必须保证该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虚报“211工程”设备投资完成额,违规结转“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对某大学实施2006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发现该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下列问题:一是该校2005年末虚报“211工程”设备投资完成额4 512.5万元,除2006年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各类设备1 788.3万元外,至2006年末仍有2 724.2万元虚列数未冲减。二是该校财务处2006年末将“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1 054.9万元(含2005年结转数)转入“事业结余”,又分配记入“事业基金”。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上述问题第一条不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中有关“设备投资”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的规定。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六条“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的规定,审计组责成该校按规定对虚列的投资额如数冲减,作调账处理。

上述问题第二条不符合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字[1997]12号)第十二条关于“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也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41号科目“事业结余”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的规定。审计组责成该校将上述“211工程”专项资金结余从“事业基金”中调出,专款专用,尽快完成建设计划。
四、未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某高校所在省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计提“修购基金”,分别以5%列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支出。该校2006年度事业收入1 308万元,应计提修购基金130.8万元,该校未予计提,因而增大了年末结余,多计提了职工福利基金。审计组将此问题提交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指出:“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第二十八条指出:“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据此,该校应按所在省的规定计提“修购基金”。

目前未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的高等学校为数不少,此做法是否违反规定也难以定论。这是因为:《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后,教育部尚未发布有关必须计提修购基金的配套文件;修购基金与其他某些专用基金有所不同,如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而控制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是为控制消费基金等;尚有一部分高校的主管部门未对计提修购基金的比例作出规定。

五、规范高校专用基金的对策

(一)明确任务、制定目标

高校财务部门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肩负着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和记录、反映学校自身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的重任。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明确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制定自身的管理目标和核算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目标的实现。同时要将某些财务管理任务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这些部门制订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核算目标。定期检查目标完成情况,核对汇总有关会计资料。通过财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向校长负责,保障校长顺利履行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目标,加以检查,诸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的问题就能得以避免,或可减少。

(二)不断完善财会规章制度

健全的财会规章制度及保证其正确执行是完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任务的有效保障。高等学校经济活动繁杂,新的问题也会不断出现。因此高校必须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在遵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新的财会规章制度。修订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学校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如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如何管理,需要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当前,尤其要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制度,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时能按章追究责任,以增强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感,使其努力做好各项经济工作。

(三)加强财经法制教育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学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高校经济活动同样要受国家财经法规和本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承担经济管理责任的干部需要有法制观念,要懂得财经法规。高校的领导干部和院、系、部、处等中层干部大部分由教师转岗担任或兼任,他们之中不少人对经济工作接触不多。但部分干部上岗后就不同程度地承担经济管理工作和经济责任,因此完全有必要将财经法制教育、主要财经法规和经济管理基本知识的学习纳入干部上岗培训的内容,平时也应定期学习。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或减少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使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