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会计信息从其反映的时间来区分,可分为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目前会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大多为历史信息,但事实上对投资者而言作用更大的应是未来信息。按照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2号《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定义,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包括预测值、反馈值和及时性三个因素,而其中预测性是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核心。盈利预测是指从设定的基准点出发,在一系列假设条件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员对上市公司未来时期的盈利值进行估计的过程。对投资者而言,公司的盈利预测甚至比历史性的会计信息更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值得思考。本文拟对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均未对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将“有关盈利预测的文件”明确作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必备内容之一。实际上,大量的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体现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章和准则中。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经历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个阶段。
(一)强制披露阶段
1994年证监会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首次对盈利预测的编制和披露作出明确规定。此后,有关盈利预测的操作标准和相关规定陆续出台。199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盈利预测信息,表明我国盈利预测信息属于强制性披露。
(二)自愿披露阶段
2001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自此,我国的盈利预测信息由强制性披露转为自愿性披露。
二、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呈下降趋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强制性政策披露下,1 084家上市公司中有97.32%的公司按要求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在自愿性披露政策下,191家上市公司中只有35.08%的公司主动披露了盈利预测,另外有64.92%的公司未披露盈利预测。
(二)盈利预测信息质量较差
1.选择性披露现象严重。在自愿性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下,发行人往往会对未公开重大预测性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这种趋利避害的披露对投资者显然不公平,且在有效市场上会导致发行人证券欺诈责任,所以选择性信息披露必须被禁止。另一种情况是发行人并未就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但根据投资者获取信息能力不同而选择针对大投资者进行披露,或者在披露方式上不规范,只进行口头披露而不以各类规范文件披露,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而又逃避法律责任,这类选择性披露同样损害市场公正。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
2.盈利预测信息偏差较大。盈利预测信息的可信性很差,故意提供虚假预测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新发行的公司,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有的甚至在当年就出现了亏损。1999年新上市的99家公司中,有78家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盈利预测20%,比例高达78.79%;在我国首次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改为自愿披露后,2002年新上市的96家公司中,大多数都没有出具盈利预测报告,已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公司中有20%实际完成利润低于盈利预测,预测高估值仍旧维持在20%的水平。例如,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度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发布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盈利后预亏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异;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 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和厦新类似,经历了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化。由于预测信息的不可信,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另一方面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质量特征的必要保证,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具有明显的信息含量和市场效应,上市公司预测的盈利高,其股价和股票交易量将在盈利公告期间明显上升,反之将明显下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的目的,有意延迟其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关法规体系
借鉴美国证监会的做法,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具体范例供上市公司参考。其次,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的情形,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盈利预测信息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会计准则规范体系来说,也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盈利预测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盈利预测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从而达到规范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信息生成、披露、审计中的责任和指导其行为的目的。
(二)建立信息披露免责制度
研究、颁布相关免责条款,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加以保护,以避免管理当局面临不该有的诉讼和其他问题。美国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借鉴,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在改进企业报告中建议,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针对没有根据的指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鼓励企业披露前瞻性预测信息。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建立“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打击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
(三)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
企业管理当局对本企业、本行业的情况都较为熟悉,如果它们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去做预测,是能够编制出具有较高信息含量的盈利预测报告的。但由于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利益动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注册会计师受到专业知识领域和信息拥有量的限制,即使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也常常无法保证其质量。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有独立、公正程度较高的证券评估咨询机构。这些机构拥有高素质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随时提供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方面的信息。我国应首先建立权威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信息披露质量评级应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对上市公司作出全方位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其次是加强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责任,建立上市公司保荐制度,从而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此外,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责任,促进这些机构通过建立内部业务操作标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业务质量。
(四)建立盈利预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在盈利预测披露中应引入民事赔偿责任,量化虚假盈利预测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法律要件,如责任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标准的确定等作出具体的规范。同时,法律也要对符合要求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提供免责保护,提醒盈利预测信息的使用者有关盈利预测信息自身包含的风险,让投资人承担正常的市场风险。
完善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及其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欧阳爱平,周群.我国IPO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与选择[J].中国农业会计,2006(6).
[2] 于富生,柳宁.中美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之比较[J].财会月刊(理论),2008(2).
[3] 秦玉熙. IPO盈利预测自愿披露意愿减弱的原因[J].会计研究,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