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及其对会计的影响
1973年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 #8226;N #8226;安东尼(Robert #8226;N #8226;Anthony)发表了题为“权益资本成本会计”的论文之后,资本成本会计问题一度成为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时至今日也未能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应用,一方面是其理论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为此笔者提出,由经营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博弈来确定股权资本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会计理论。
一、股权资本成本的理论依据
(一)“会计主体”理论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独资和合伙企业为主要组织形式,其所有者直接管理,整个企业都属于所有者,只有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外来者”,扣除债权人权益所剩的权益都属于投资所有,因而单独核算股权资本成本没有多大的意义。另外,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使得股权资本成本难以客观合理地计量。
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公司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完全分离,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由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理论。根据主体观念,企业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债权人或是投资者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外来者”。因此,投资者和债权人投入的资金都是外来资本,企业使用这些资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无论是债权资本成本还是股权资本成本都应作为成本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中债权资本成本已作为成本费用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与债权资本成本在性质上没用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表现形式的不同,因此,股权资本成本也应像债权资本成本一样在财务会计中作为费用或成本信息来反映。
(二)成本理论
成本是指为取得或将能取得的资产或服务所支付的代价,可用货币表示其数额。如产品生产中的人员工资、材料、能源、设备等都属于生产该产品所耗费的资源,按规定应计入到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折旧成本中。但目前很少有人将生产过程中占用的资本的成本视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而事实上资本才是企业一切资源的起点,如同耗费人力、材料等资源一样,企业也要使用资本。企业的资本主要由债权人和股东提供,无论是债权人或股东都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无偿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就是企业为使用股权和债权资本所支付的代价。股权资本成本与债权资本成本以及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成本项目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生产过程中占用的资本成本应当视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也应作为成本费用进行处理。但现行财务会计只考虑了债权资本成本,而忽视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成本理论。
二、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
股权资本成本,是企业为取得和使用股权资本所要支付的代价,它包括为取得股权资本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股东所要求的投资报酬。当筹资完成后,其筹资费用就确定了,所以只要计算出股东所要求投资报酬,则股权资本成本就确定了。通常,股权资本成本是以股权资本成本率乘以股东权益来计算的,所以只要计算出股权资本成本率就可以了。
(一)股权资本成本率的计算
笔者认为股权资本成本率由股东所要求的投资报酬率和股权筹资费用率两部分构成。
⒈股权筹资费用率的确定
当筹资完成后,股权筹资费用是明确的。如果股权筹资费用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这时股权筹资费用率等于股权筹资费用除以股权资本总额;如果股权筹资费用数额较大则应分期计入当期费用,摊销期限可由经营者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这时股权筹资费用率等于当期摊销的股权筹资费用除以股权资本总额。
⒉投资报酬率的确定
在确定企业资产投资报酬率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企业的利润。对于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净利润,可合理地划分为一般利润与超额利润或亏损。一般利润主要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的贡献,可以参照市场或行业平均收益率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补偿进行计算,这一部分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所有者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投资的必要预期与合理回报(也是其必要的机会成本)。超额利润或亏损的来源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在市场或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或弱势地位带来的,这应该由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或承担;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充分利用或没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创新能力、能动性等而带来的,这应主要由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来分配或承担。笔者认为:超额利润或亏损在物质资产投资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只能通过双方博弈来确定;企业在市场或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或弱势地位带来的超额利润或亏损,在初次博弈过程中,应归属于物质资产投资者所有;由于经营者的经营而产生的垄断地位或弱势地位带来的超额利润或亏损,在再次博弈过程中,应归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一般利润可由民间来组建权威评估机构(设置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给双方博弈提供依据,以避免博弈的盲目性),由其来提供并公布。通过以上分析,对物质投资者的投资报酬率设想如下:
经营者对投资者应履行的经营责任是实现预期的投资报酬率。根据权威评估机构所公布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至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则以各行业所占资产的比重为权数,根据所公布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计算出综合投资报酬率作为标准,再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由企业委托人与经营者进行谈判,通过不断博弈,确定企业的资产投资报酬率。在契约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外,更重要的是所传递的信息,能反映出企业经营者对其职责履行情况与企业实际运行状态,以便委托人及时监督、约束经营者。另外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随着权威评估机构所公布的投资报酬率的变化,而进行不断博弈,以达到动态的均衡。
根据上述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报酬率,再加上股权筹资费用率就可计算出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将股权资本成本率乘以股东权益总额,即可计算出股权资本成本。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可按月核算,也可以按年核算。
(二)股权资本总额的确定
股权资本总额是股东在企业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数额即股东权益。它可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取。目前,对于股权资本总额的确认问题主要集中在股权资本的筹资费用应否从股东实际投入资本(筹资总额)中扣除。笔者认为不应将股权资本的筹资费用从股权筹资总额中扣除。理由是:第一,筹资费用是构成股权资本成本的一个部分,所以不应扣除;第二,从股东角度来看,筹资费用也不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由于股东所关心的是投入多少资金并因此获得多少收益,而其所关注的投入资金并非是扣除筹资费用后的资金,再说股东作为外来者并不知道企业筹资费用的多少,筹资费用的多少还受经营者的影响;第三,债务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并没有从债务资本中扣除,同样的理由,股权筹资所发生的筹资费用也不应中股权资本中扣除。因此,企业在会计报表中应反映出全部资本总额,而不是从中扣除筹资费用后的资本,否则这种信息容易让股东产生错觉,影响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对现行会计理论的影响
(一)对会计恒等式的影响
1.对会计恒等式的影响。传统的会计方程式为“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当人力资本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时,该方程式理应有所扩展,加入相关的人力资本要素,变为:“资产=负债 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 主体权益”。该等式表明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主体的权益最大化,其中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优先于主体权益。
2.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的影响。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中,需增添一些反映主体权益因素的内容。在负债类中,应增加“应付债权利息”、“应付股权股利”、“应付员工利润”。在所有者权益类中,应分为主体权益和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并增加“经营风险准备”,作为企业主体的权益。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是会计主体本身所赚取的,而不是股东赚取,所以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中不包括盈余公积,另外资本公积中所包含的内容与传统会计也有所不同;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盈余公积(这时的盈余公积不再分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该盈余公积应是员工离退职及遣散等费用的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在利润类要素中“利润分配”项目下,分设有“应付债权利息”、“应付股权股利”、“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应付员工利润”,保留“提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这里的“未分配利润”不包含股东享有的股利,仅指属于企业主体的未分配利润。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经营风险准备”是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保障资产投资者的权益而设立。第二,资本公积中只包括资本(或股本)的溢价。因为接受捐赠的资产,从捐赠者来看,是为公司或经营者而捐赠,非投资者;至于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公积,也是非投资者带来的,所以这些不应作为物质资本投资者权益,应单独在“主体公积”中列示。第三,传统会计方法下企业筹资费用是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当企业溢价发行时,筹资费用小于溢价的,则溢价中扣除;当筹资费用大于溢价的,不足扣除部分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但从“会计主体”理论来看,股东和债权人都是企业的外来者,对两种资本的筹资费用处理应一致,因此所筹集的股本资本总额中不应扣除筹资费用。
3.对利润分配的影响。债权人凭以债务资本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形成债务资本成本;物质资产投资者凭以投入的股权资本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形成股权资本成本;企业员工凭以投入的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形成人力资本产权。利润分配的顺序,首先债权人凭以债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其次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再次物质资产投资者凭以博弈所确定的投资报酬率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第四计提风险准备金,最后若还有利润,则员工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郭力.论资本成本的计量及运用[J].会计研究,2006(06)
[2]伍中信,王跃武.人力资源会计之产权经济学[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01)
[3]王家华.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的创新[J].财会月刊(理论),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