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准则下企业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的探讨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根据交易内容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两大类。商品期货交易与商品现货交易相比,交易目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等都有所不同。下面先分析商品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
一、商品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及会计核算主体的界定
(一)商品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
一般企业(非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是商品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商品期货交易的程序如图1所示。
期货交易一般都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只有会员才可以进场交易。一般企业都是非会员。企业要想进行期货交易,则需委托期货公司代为进场交易。期货公司按照企业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其交易结果由企业承担。交易过程企业不需要向期货公司缴纳期货合约价值的全部金额,只需要按交易金额的5%到10%缴纳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组织并监督交易、与会员进行结算和交割。
(二)商品期货交易会计核算主体的界定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商品期货交易的三主体:一般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都应该按照准则的规定各自对商品期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这就意味着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起着桥梁作用,连接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因此,商品期货交易三主体就只有一般企业可以适用套期保值准则。下文就以一般企业对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
二、商品期货合约的确认与计量
(一)商品期货合约的确认
合理使用商品期货合约可以规避企业面临的一些风险,但也应该明确期货合约包含了重要风险,可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在表内进行确认,将不能正确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业绩和企业期货交易中的重大风险。因此,需要在表内对期货合约进行确认。如果商品期货合约可能引起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按将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金额的数值,确认为资产。反之则确认为负债。
(二)商品期货合约的计量
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或利用价格波动进行投机获利,而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因此,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本身,而不是合约中的标的资产。在企业开仓时,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应该为零。举例来说:某企业委托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价格为40万元,两个月后到期的原材料期货。这里的40万元是原材料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期货合约的价值源于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刚开仓时,标的资产的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期货合约的初始确认价值应为零,不需要进行任何账务处理;而以后随着标的资产的价格发生改变,再将期货合约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三、商品期货交易涉及的会计科目
(一)商品期货交易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把商品期货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业务,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导致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最后计入主营业务利润,而投机交易业务的盈亏最后计入其他业务利润。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可以计入主营业务利润,但是把期货盈亏间接抵减主营业务成本,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风险管理的业绩,反而容易让企业产生用期货合约进行投机交易的心理。另外,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没有在表内确认浮动盈亏。期货市场上商品价格经常波动,如不在表内对商品价格变动导致的浮动盈亏进行确认,风险容易被忽视或人为地隐藏。
鉴于此,在设置会计科目的时候,要着重注意商品期货业务浮动盈亏的确认及最终利得与损失计入利润的方式。
下文主要讨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商品期货交易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根据相关规定及惯例,为核算套期保值业务,除了按准则规定设置“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及“套期损益”科目外,还应设置以下科目: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是一种暂存款性质的应收款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用“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而不仅仅用“期货保证金”,忽视其上一级会计科目和期货保证金的本质。
2.“期货交易清算”科目,辅助登记科目,反映企业与期货公司的往来结算款项。在逐日盯市结算制下,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导致套期工具产生的盈余划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为损失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与案例分析
(一)企业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
期货合约的市价是不断变化的。期货交易所是逐日按收盘价记账和结算的,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可能天天调账,而只在每一会计期末,例如每个月月末,再作调整。
以商品期货公允价值套期为例:
A公司在3月31日拥有10吨阴极铜,其成本为40万元。该商品在90天内作为正常的营业销货。目前的现货销售价为50万元,与6月份期货价格相同。A公司预计价格有下降趋势,但希望下一季内也能保持住这个价格。为此,A公司在期货市场上预先售出6月份期货合同两份,每份5吨,每份价25万元。5月31日期货价格跌为每份23.7万元,现货价格为每吨4.8万元。6月17日期货价格跌为每份22.6万元,A公司决定按现行期货价格买入相应期货合同两份而平仓。同日又以45万元的现货价格出售10吨现货。套期保值得失计算如表1所示:
总盈利9.8万元(没有考虑手续费),与当初按50万元售出利润相当,达到套期保值目的。表2是具体的会计处理(省略了书面指定文件的相关内容,假设初始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单位:元)。
(二)企业商品期货交易的案例分析
经过会计处理,可以得出:在现货市场上,“套期损益——被套期项目”二级科目为借方余额5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0万元,现货市场的利润为5万元;在期货市场上,“套期损益——套期工具”二级科目为贷方余额4.8万元。与套期保值得失计算表中结果一致。
同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期末结转套期损益之后,本年利润为借方发生额0.2万元。这0.2万元是由于阴极铜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对于这0.2万元,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是按50万元销售货物赚取的10万元(假如3月份卖出)与在套期保值下销售货物赚取9.8万元(6月份卖出)之差,说明套期保值业务没有完全规避风险,还有0.2万元的风险没有规避。这损失是实际与预期差异的损失,而不能把它理解为是企业进行阴极铜期货交易所导致的损失。这里用数学等式来表示就是9.8万元=10万元-0.2万元。如果不积极地进行套期保值,那么公司将损失5万元而不仅仅是0.2万元了。
若按补充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现货市场上A公司的利润是4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减4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等于5万元。在期货市场上公司有4.8万元的递延套保收益,把这4.8万元冲减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相当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总盈利是9.8万元。用数学等式来说明就是9.8万元=5万元 4.8万元。前面得出的数学等式是9.8万元=10万元-0.2万元。相同的结果,结算过程不一样,给决策传递的信息就不一样。按补充规定来处理,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盈利4.8万元,传递了期货交易是高收益性业务的信息,而让公司忽略了进行期货交易的最初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保住10万元,但实际上还有0.2万元没保住,没有完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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