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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意义及其改革建议

一、加强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委托代理链条的正常运转

  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上的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处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形式的主导因素,能够代表所有委托方利益的机构或者团体来监督合约的执行,能够解决实际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非均衡性,使得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不易中断,不会造成巨大损失,是弥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合约不完备的最佳执行机制。

  (二)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与增强证券市场信心

  政府通过实施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合理使用会计信息,约束其对会计信息的无限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会计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过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强制性审计和事后惩戒,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总之,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和风险。此外,政府能提供一种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晰的交易规则,它能使投资者产生稳定的市场预期,增强投资信心,产生合理的投资理念。

  (三)政府会计监管有其特殊作用

  首先,政府会计监管理所当然是弥补会计信息供求缺陷的必要替代。其次,借助于政府的权威,通过实施强制性规定和教育,可快速推进职业化进程,是推动会计职业发展的有力武器。再次,政府的引荐是学习成本最小和推广最迅速的方式,是会计改革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最小的方式;最后,可以充分发挥后起国家的优势,加速转轨的过程,政府是会计国际协调化的最有力的推动者。

  二、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行业的监管面临着许多发展机遇,也存在有许多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政府会计监管方面。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政府监管主体繁多,监管分散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部门繁多,主要有财政部、审计署、证券委、国资委、税务局、金融和保险部门,在多头行政监管中,部门本位主义使各种行政监管很难充分协调,会计监管不能融于市场。多政府部门负有会计监管责任,往往是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分工不明确,职责重复,各自为政,导致重复监管,弱化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另外,《会计法》对财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使其流于形式。

  (二)政府会计监管的垄断性使其行为低效率

  首先,政府权力无约束,政府的垄断性和权威性使公众无力约束政府的监管行为。其次,垄断监管易产生政府官员设租、被监管者寻租的现象,而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政府监管效率无保障。政府会计监管的垄断性使其没有面临着实质性的竞争,缺少有效的激励,缺乏监管效率高低的衡量标准,量化上的困难增大了考核的难度,难以评估政府监管产出的质量和运行的效率。

  (三)政府会计监管使协调性成本增大

  首先,获取、加工信息的过程和决策过程被分离,易出现信息滞留;其次,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利用所控制的手段和资源去追求局部的利益,形成个人或部门权力的扩张,引发巨额的摩擦成本,延迟监管政策的出台,降低监管的效率。再次,决策中利益和风险相分离,特别是在权责利对应机制不健全时,难以避免任意决策。最后,官僚作风不可避免。与私人部门相比,政府更缺乏规避上述错误的激励机制。

  (四)政府会计监管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问题

  一方面,在监管信息不足和监管者能力有限情况下,监管者即使收集到适当的信息,监管的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况且,由于监管者地位的权威性、监管过程的技术性和非公开性以及监管结果的非可比性,社会对政府监管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衡量较为困难,政府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更加严重。另一方面,政府监管在力图纠正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外部性。政府对公司报酬率的限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因资本相对价格的下降造成被监管公司过度资本化,导致资本运用的增加,形成外部性效应。

  三、对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改革建议

  (一)强化监管部门职责

  一方面,正确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增强监管部门的职权。我国的监管,一是要继续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中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在完善各项市场机制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对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的事后处罚。在完善各项市场机制的同时,应该增加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权利和手段,增加证券监管人员事后严查案件的意识,用事后严查严处带来的威慑力来弥补市场监管机制的可能漏洞。
(二)监管要适度

  首先,监管要逐渐从过程监管转向结果监管。政府监管作为一种外部监管,重点在于以企业财务报告为载体的结果信息,不要眼睛紧盯着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处理这些会计资料的方法等。其次,就监管范围来看,未来的政府监管应将范围缩小到国有企业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上市公司等,其他企业的监管主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而中介机构依靠政府监督。最后,在监管方式上,不应滥用政府权力,应当遵循例外原则。当会计市场能够平稳运行时,应当主要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进行监管;当会计信息质量或会计服务市场发生系统性信任危机或重大审计失败时,政府进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

  首先,加强概念框架的研究,改造基本会计准则。从美国的财务丑闻吸取教训,研究如何使之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其次,改进和完善我国准则的制定程序。最后,两种准则导向兼收并蓄。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准则应属于规则导向型,从长远看,我国应确立自己的准则制定模式。对“特殊性”“、关键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宜注重“规则”,以防止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而对于“一般性”、“通用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则可以考虑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结合来制定。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增加信息披露制度的界定范围及可操作性。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体系”,将评价业绩与评价机构的信誉挂钩。再次,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扩大上市公司的可选择范围。目前有两种:第一,将企业的会计年度改为经营年度;第二,会计年度可以选择季度末或日历年度末。最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信息可靠性,不仅有利于缩短财务报告的编制时间,而且可以节约财务报告的审计时间。

  (五)建立健全法律与法规体系

  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一套机制去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此外,不能忽视非政府监管主体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非政府监管积极配合的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此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非政府监管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为非政府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政府与会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2(12).

  [2]徐光友.论政府会计监管[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6).

  [3]部莉珺.关于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思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7(5).

  [4]吴水澎,毕秀玲.论政府对会计监管的必要性、缺陷和效果[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5]徐光友.论政府会计监管[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6).

  [6]部莉珺.关于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思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