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行业监管制度与聘用机制
一、审计面临的利益冲突:来自代理理论的解释
自Coase(1937)的开山之作《企业的性质》问世以来,Alchian和Demsets(1971)等人相继提出了关于组织契约的一系列理论,论述了管理者与所有者在契约上的财产权问题,这便是代理理论的起源。代理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管理者与所有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问题。在利益上存在冲突的同时,所有者还难以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代理问题便不可避免。由此,产生了股东委托外部审计师作为其代理人对管理当局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的需要,这就是代理理论对审计起因的最初解释。代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还表明,管理当局对审计也有需要。①由于管理者的报酬与其绩效直接挂钩,股东可以通过降低报酬或者直接解雇的方式来惩罚管理者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管理者会主动聘请审计人员对其业绩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鉴证,以便向股东证明其付出的努力及其业绩报告有效性。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审计需求已不再是财产所有者的单方面需要,而是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共同需要。因此,管理者会自愿聘请独立审计师来提高自身行为的可观察性。
实际上,审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并不止于此。Goldman和Barlev(1974)认为,审计报告对于三方是有用的,即公司管理层、公司股东和第三方或者外部人(如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因此,审计师会陷入四类冲突之中(见图1)。
(一)审计师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与评价可能会影响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和债权人的贷款许可。当消息是负面时,现有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会下降,管理层也会受到指责。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层与股东②尽管有不同的考虑,但也有共同的利益,都希望审计报告能给第三方一个好的“印象”。为了取悦于第三方,“客户”即管理层会得到股东的默许而去影响审计师的报告,而审计师期望以专业准则来出具报告。因此,审计师与客户的潜在利益冲突就产生了。
(二)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股东与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在评价管理层业绩时依赖于审计师的报告。因此,管理层可能为取悦于股东而去影响审计师出具“令人满意”的报告,从而引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
(三)审计师自身利益与专业准则的冲突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看,作为代理人的审计师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当审计师发现偏离专业准则可从中得益或者拒绝偏离专业准则可能受损时,就会去迎合管理层的“意愿”,而不愿冒被其他审计师替代的风险。这可以被视为审计师自身利益与专业准则之间的内在冲突。
(四)公司与第三方的利益冲突
此种冲突由来已久,而且是审计师必须面对的。其中,既包括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还包括公司与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总的来说,第三方相对于公司而言处于信息劣势,在公司掌握大量内部信息的情况下,外部人想通过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可能会受到公司的干扰。
当审计师身陷这些冲突之中时,若要满足客户的要求,就可能会偏离专业准则(这是审计师希望避免的)。但如果拒绝客户的要求,很可能会导致客户的制裁,包括终止审计合约等,这种被替换的威胁也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二、冲突的焦点与结果:非标准审计意见与审计师变更
利益冲突的焦点在于最终的审计意见,不同的审计意见③在年报公布前后会有不同的市场表现,审计意见会对投资者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李增泉,1999;Chen、Su和Zhao, 2000)。正是因为审计意见能传达给财务报表外部使用人有用的信息,因而与投资人的决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一般而言,在管理当局认为非标准审计意见会影响到公司股价和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审计师的否定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可能会“触怒”管理当局,促使其寻找与自己意见更为一致的审计师,并最终导致现任审计师与公司关系的终结。Chow和Rice(1982)、Krishman(1994)、Krishman和Stephens(1996)的研究表明,审计师变更与变更前最近会计年度的保留审计意见之间呈正相关关系。Chow和Rice(1982)发现,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一个审计年度,很可能会更换其会计师。国内的相关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仅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会计信息可信度的主要依据,而且是监管当局监测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审计意见的影响效力越大,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动机就越强(陆正飞,2003)。耿建新和杨鹤(2001)发现,被出具过非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非标准意见的公司更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李东平(2001)认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变更前年度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与审计师变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此可见,审计师的更换往往是利益冲突的最终结果,它可能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即上市公司试图更多地控制财务报告的结果(Fisher,1993)。因此,对审计师变更的关注,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审计需求的性质。
三、审计需求的扭曲:制度背景下的分析
独立外部审计能够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性,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当事人的信息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使经济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商业社会中契约当事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以及潜在投资者等)之间的交易顺利进行。然而,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不仅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且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着虚增财务报表的激励,或是通过配股增发来圈钱,或是通过上市公司为其母公司担保,从而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股东的这些行为需要审计师的“配合”,而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又往往会“渗透”到管理层,从理性自利的角度看,董事会不会寻找那些爱找自己“麻烦”的事务所来鉴证“自己”(余玉苗,2001)。在此背景下,无论是IPO公司还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其对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都是十分薄弱的(李树华,2000)。因此,上市公司聘请审计师的动因就是“配合”相应的监管政策,获取或保住上市资格,而审计师监督管理层的需求被大大降低了。这样一来,在前述的四种利益冲突中,审计师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居于主导地位,即上市公司并不关心审计师是否有能力或者能够准确地陈述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而是希望保证报表对于第三方具有特定的预期影响(Nichols和Price,1976)。此时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尽管可能会引起股东对管理层的不满,但面对审计意见可能带来的不利经济后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管理层会“一致对外”。
四、力量不对称: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力量对比
(一)上市公司的力量来源
由于审计师处于买方市场,因而上市公司可以决定审计师的聘用、审计费用、工作条件以及事务所的更换。目前,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过低,大型事务所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垄断力量,上市公司对于高质量的审计需求有限,它们更可能选择规模小、可以“讨价还价”的事务所,这显然不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和整体审计质量的提高(吴溪,2001)。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审计师的地位更为被动。此外,管理层还控制着提供给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资料与信息,这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审计师处于劣势。上市公司如果对审计意见不满,会以结束合约来威胁审计师,这对审计的独立性是极大的挑战。
(二)审计师的力量来源
首先,如果审计师提供的非常规(non-routine)服务越多,审计师的力量就会越强,这主要是针对审计中的专业判断问题。但是,审计中使用的专业判断是有限的,所以基本上可以认为审计师提供的服务是常规性的(routine)。其次,作为聘用方的上市公司对于审计报告的使用越多,审计师的力量就越强。但现实是,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与事务所聘用无直接关系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第三方,这就减损了审计师的力量。再次,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是有弹性的,当准则被强有力地执行时,压力和审计师“屈服”的可能性就会有所减小,因为审计师与客户都知道,客户难以找到更易“屈服”的审计师。但是,我国对于违规事务所和审计师的处罚是非常有限的,这对审计师的力量是极大的损害。
可见,由于博弈双方的力量不对称,而且力量对比对上市公司更为有利,在审计需求被扭曲的情况下,审计师对于上市公司压力的抵御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不稳定的,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使维持审计独立性的力量达到均衡(郝振平,2001)。
五、制度安排:审计师力量的增强
(一)加大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力度
如前所述,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由于审计意见特别是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不得不面对来自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压力,审计师就可能通过牺牲审计质量来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服于其压力(蔡祥,2003)。这在审计需求扭曲与审计双方力量不对称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严重。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对审计师变更给予极大的关注,要求会计报表审计中被上市公司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更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成本,进而降低了其成功的可能性。但是,目前年报披露中与此有关的信息并不充分,因此,监管部门更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与监管力度,进一步要求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变更的原因、与现任审计师可能存在的分歧等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揭示发生了什么,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到底是什么样的境况导致审计师的变更,它是否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可信性,以降低风险,从而加大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成本,减少其成功的可能性。
(二)改革现有的聘用机制
针对管理层聘用事务所和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整体环境中作用甚微的现状,可以考虑两种事务所聘用模式。一是由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聘用。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事务所的不同服务项目,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由需要聘请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按照收费标准付费,然后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事务所。二是可以考虑由上市公司聘用,受聘人应为注册会计师协会,而不是具体的某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受聘后,同样以竞标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在上市公司与事务所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以行业信誉而不是自身信誉进入市场,更易被投资者接受。这两种聘用方法都可以增强审计师在各种利益冲突中的力量,提升其维护独立性的能力,也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与持续发展。
注 释:
①Jenson和Meckling(1976)认为,审计的需求来源于试图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管理层的失职行为,管理层将会自愿聘用独立审计师来提高他们行为的可观察性。
②此处的股东指的是大股东,小股东往往只能“搭便车”或“用脚投票”。
③这里仅区分标准与非标准审计意见。
④2002年4月15日,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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