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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权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模式是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构成的,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或治理机制是由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股权结构反映的是公司所有权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情况,同时,也从不同的程度反映了乡司股东权利大小的制衡情况。通过前面的分析,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不同的股东由于既定的营利模式而采取的不同的行为,已经充分反映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大股东绝对控制,并且不管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的高低如何,大股东均是控制性股东,都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且就大股东的性质而言,绝大部分是国家性质的部门或单位;即在我国公司治理系统下,其主导力量就是大股东。



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几乎全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往往通过直接向董事会推荐董事来达到控制董事会;大股东派出的董事占董事会中的大部分,基本上左右着董事会的决策;大股东派出的董事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的决策也是出于大股东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且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也是国家操纵控股;而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因股权有限而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无足轻重,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心理,他们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_C作及相互关系也不关心,有意无意放弃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就导致大股东凭借自己的股权优势,根据“一股一票”原则操纵股东大会,操纵与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成为大股东的“影子”。再加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缺乏有效性,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股东文化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国企病”感染了众多上市公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还未能形成合力,管理层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以及我国股权分置现象的存在,都为大股东滥用权力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大股东和流通股中小股东成为了利益不可调和的利益集团。于是不受限制和监督的大股东就有条件,也有动机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度也还缺乏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以及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条款。在现目前这种大股东主权治理模式下(如下图所示),大股东的诸多不端行为也由此而产生了。

可见,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大股东进行治理的,属于大股东治理模式,大股东的行为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准,中小股东有时也会对公司治理发出一点声音,但毕竟很微弱,反而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噪音,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大股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