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质量与审计质量关系探微
1. 一般收入的确认。
(1)货物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销售货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够可靠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够可靠计量;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对比分析可知,对销售收入实现的基本确认条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属于企业的一种主观判断,这使得企业在收入确认上存在很大的舞弊风险。如存在一项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业务,但为了降低收入,减少所得税费用,企业会采取误判或舞弊方式不确认收入。
税法出于税收保全考虑没有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一项确认原则能降低不确认收入的风险。以此看来,如果商品在销售状态时税法确认了收入而会计不确认收入,到最终状态时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则表明此差异在最终状态能转回,属于暂时性差异,只影响企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而对所得税费用总额没有影响,即企业可以通过控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时期来进行盈余管理。
(2)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劳务。《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